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钛锆铪分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分支机构,英文名称为CHINA NON-F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TITANIUM ZIRCONIUM & HAFNIUM BRANCH,缩写为“CNIA-TI”。根据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协会中从事钛锆铪生产、科研、设计、应用、商贸等领域的企业、事业单位会员自愿组成,是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为政府、为行业、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,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,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促进我国钛锆铪工业上下游企业持续、稳定、健康发展。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协会章程,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开展对钛锆铪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,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。接受协会和政府部门的委托,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、产业政策等前期性工作。
(二)收集、整理、分析、发布国内外钛锆铪市场、经营、生产、科研、新产品开发等信息。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、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等咨询服务。
(三)参与制定、修订钛锆铪行业的有关技术、经济、管理等的标准和规范,并组织、督促会员贯彻实施。本会可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或会员单位进行招商引资等活动。
(四)接受政府或会员单位的委托,组织专家对行业内重大投资、改造、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;组织学术或专题讨论会,推动技术开发、创新;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,努力促进钛锆铪行业的技术进步。
(五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,结合钛锆铪行业特点,组织企业参与制、修订钛锆铪行业的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团体标准,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。
(六)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,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。
(七)组织培训钛锆铪行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。
(八)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,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,促进对外经济、技术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钛锆铪行业的进出口业务。
(九)承担协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,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,提供专项服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即为协会会员,颁发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证书》。
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二)从事钛锆铪行业及其相关行业;
(三)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、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;
(二)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,报协会批准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,优惠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定期向本会提供生产、销售等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,由本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,报协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。
会员无特殊情况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应视为自动退会,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规则的行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并报请协会核准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协会审查批准,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;
(六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(或其授权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热心我国钛锆铪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三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可指定副会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三)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协会拨发的经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有偿服务收入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决算报告。
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、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等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,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,报经协会审核后交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报协会审批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,须由协会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协会所有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1年12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